第四節 非票據結算
一、概述
非票據結算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結算方式。
二、匯兌
1.匯兌的概念與適用范圍
根據劃轉款項的方法和傳遞不同,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匯兌結算的使用范圍廣泛,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異地間的結算,同城范圍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結算,不適用匯兌結算。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匯款人名稱;⑥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⑦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⑧委托日期;⑨匯款人簽章。
2.匯兌結算的基本規定
(1)匯兌系由匯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銀行辦理的結算,匯兌憑證必須填明收款人。
(2)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
(3)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
(4)未在銀行并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匯憑證上的簽章相符。
(5)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結算的概念與適用范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查詢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發貨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基本規定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000元。
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②確定的金額;③付款人的名稱及賬號;④收款人名稱及賬號;⑤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⑥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⑦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⑧合同名稱、號碼;⑨委托日期;⑩收款人簽章。托收承付憑證上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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