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一、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財產清查的結果,不外乎三種情況:其一,賬存數與實存數相符;其二,賬存數大于實存數,財產物資發生盤虧;其三,賬存數小于實存數,財產物資發生盤盈。對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按照一定的程序,嚴肅認真地予以處理。
(一)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各種盤盈、盤虧以及質量問題。應核準數字,調查分析發生盈、虧的原因及性質,明確經濟責任,依據有關法令、制度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同時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定額內盈、虧,應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轉賬;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后處理;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損失.如屬投保財產,應向保險公司索賠等。
(二)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積壓、多余財產物資,應查明原因,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屬于盲目采購、盲目建造或生產任務變更等原因造成的積壓,除設法內部利用、改制、代用外,還應積極組織推銷,以減少物資積壓,加速資金周轉;對于因品種不配套而造成的半成品積壓,應當調整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對于利用率不高或閑置不用的固定資產,也應查明原因積極處理。做到物盡其用。
對于長期不清或有爭議的債權、債務,要指定專人負責查明原因,主動與對方協商解決,按照結算紀律和結算制度的要求進行處理。
(三)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應在查明問題性質和原因的基礎上,認真總結財產管理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財產管理責任制,保護單位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四)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
對于查明的各種盤盈、盤虧,應及時調整有關財產物資的賬簿記錄,并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查明原因經批準處理后,再按批準的意見轉賬,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對于各種往來款項,如在清查中發現差錯,也應及時調整賬目;對于查明的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按規定手續經批準后予以核銷。
二、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步驟
在實際工作中,財產清查結果的會計處理分以下兩步進行:
(一)審批之前的處理
對于財產清查中查明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在報經審批之前.應根據“實存賬存對比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及時調整有關賬簿記錄,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審批。
(二)審批之后的處理
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經審查批準后,應根據審批意見和發生差異的性質及原因進行差異處理,調整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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