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憑證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增值稅的征收方法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在報關進口時,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
(三)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的,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五)增值稅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稅款。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月起15日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退稅。
不論增值稅納稅人納稅期限的長短,都應在每月15日前辦理上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的財務報表。
(六)增值稅專用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義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目前唯一在發票上注明稅款,價格和稅金分離,并分別記載的一種特殊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
2.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1)存根聯(2)發票聯(3)稅款抵扣聯(4)記賬聯
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4.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范圍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②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③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④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⑤未按規定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⑥未按規定保管定專用發票;
⑦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5.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6.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
7.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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