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定義:
會計法律制度是開展會計工作、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基本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是財經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構成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律
1.定義:
狹義的法律僅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法律規范。----本書所講的法律。
2.地位:
《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會計法律制度的最高層次,在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中權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強,是會計工作的最高準繩和根本依據。
3.調整對象:
《會計法》調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在辦理會計事務中產生的經濟管理關系。
包括單位內部的會計事務管理關系、單位之間在辦理會計事務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單位與國家會計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之間在會計事務管理中產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等。---會計關系
4.產生與發展
l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1次修改。
1999年10月31日---第2次修改,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執行
5.構成
我國的會計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區分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1.定義:
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它通常以條例、規定等具體名稱出現。
2.地位: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僅次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會計行政法規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3.構成: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l990年l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
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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