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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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1.定義: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
2.地位: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法律效力僅低于會計行政法規。
3.會計部門規章
2001年2月20日以財政部第l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06年2月15日以財政部第33號令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
4.會計規范性文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l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
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地方性法規。
如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l4次會議通過并公布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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