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2000年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例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審閱該學校會計報表和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時發現“其他應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額較年初余額有大幅上升。檢查人員接著調閱了2000年度與“其他應收款”賬戶相關的會計憑證,發現2000年度借方發生額中,有3筆應收款金額共計20萬元,在記賬憑證后未附原始憑證。
檢查人員經詢問校方得知“為解決曾向學校提供過資金贊助的某鄉鎮企業甲公司的臨時資金周轉困難,向甲公司臨時借出20萬元資金,學校并未向該企業收取利息”。檢查人員又對甲公司進行了調查。經過查閱有關資料,得知甲公司與該學校訂有有息貸款協議,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以現金方式向該學校支付了利息1.5萬元。
檢查人員以上述對甲公司檢查的結果為基礎,對該學校有關人員進行了質詢,在上述事實面前,有關人員不得不承認該學校將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學校的小金庫的事實,
分析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的財務收支情況的例行檢查屬于何種類型的會計監督,除此以外,還有哪些類型的會計監督。
二、案例分析
1、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的財務收支情況的例行檢查屬于政府監督。因為政府監督主要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代表國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政府監督內容包括: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賬簿;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本案中財政部門對市屬學校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合法、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進行的檢查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2、我國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3、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商業公司會計人員張某在審核一筆托收付款憑證時,無意中發現其商品單價每臺高出合同價40元,總差價24000元。當時業務部門已經在付款憑證上核對,簽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該批商品進貨及時、對路,已經全部售出,為公司賺了一筆可觀的收益。進貨業務員也因此受到公司領導的好評。但張某想到自己是會計,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反映,在發現托收憑證與合同不對后,張某找到業務員,要求核實情況。業務員一聽要核實進貨價格,態度蠻橫的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張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憑據,否則拒付差額款。業務員說是對方電話通知漲價,合同價已經更改。張某給供貨方打電話,查詢此事。對方回答:貨款未漲,但我方業務員已“借”走現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實真相查清后,向單位負責人作了專題匯報。
二、案例分析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本案中,張某作為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法賦予給會計人員的職權,發現賬實不符時,依法履行了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杜絕了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起到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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