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義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也稱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稌嫹ā返谒氖粭l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边@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會計人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做好會計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在持續經營的會計期間,會計工作是不間斷進行的,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而出現的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的現象。在會計人員更換時,如果不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僅會造成賬目不清、財務混亂、財產丟失等,也會給不法分子在經濟上混水摸魚以可乘之機。
第三,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工作責任的一項有效措施。在會計工作交接過程中,按規定要進行認真的賬目核對、財產清點等工作。因此,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不僅有利于加強財務會計管理,同時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
二、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背酥,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稌嫽A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第一,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根據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具體包括:
1. 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 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箕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移交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進行逐項交接。具體要求是:
1. 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移交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由于一些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面額與發行價格可能會不一致,因此,在對這些有價證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利(股)息等按照會計賬簿余額進行交接的同時,對上述有價證券的數量(如張數等)也應當按照有關會計賬簿記錄點交清楚。
3. 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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