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概念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并據實作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制度。
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例題·判斷題】目前我國實行的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中,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監督屬于國家監督。( )
[答案]×
2.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是社會監督中的重要力量。
2.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業務:
(1)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1)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會計、管理咨詢;
2)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咨詢;
3)代理申請工商登記,擬訂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4)辦理投資評估、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
5)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6)其他會計咨詢與服務。
(三)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1.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本單位提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負有的責任。
2.審計責任是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應盡的義務。
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有既定的規則和程序,出具的審計報告有法律效力,其責任由注冊會計師和其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3.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和免除。
4.《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例題·單選題】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其責任由( )承擔。
A注冊會計師和其會計師事務所
B注冊會計師和單位負責人
C注冊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
D注冊會計師和會計機構負責人
[答案]A
【例題·判斷題】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必要時可以相互替代、減輕和免除,以反映真實、完整、可靠的會計信息。 ( )
[答案]×
(四)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檢舉及其處理
《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
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四、對會計人員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
《福建省實施〈會計法〉辦法》規定: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錯誤處理的,有權向財政、監察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收到投訴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答復投訴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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