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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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它是指根據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它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物資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檢查等。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例2】(單)對于發生意外災害或者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而進行的財產清查,通常是( )
A.定期清查 B.不定期清查
C.集中清查 D.分散清查
[答案]B
三、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財產清查組織;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
3.確定清查對象、范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定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準備;
5.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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