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記賬
(一)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內容: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范等。
(二)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人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2.代理記賬機構違反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會計從業資格
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以財政部第26號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二)適用范圍
1.適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2.適用崗位: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出納;
③稽核;
④資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
⑧總賬;
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證書申領
填寫申請表,持成績合格證明、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近期照片、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材料,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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