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審查權、批準權、改變撤銷權;
2.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監督權、審批權、撤銷權。
特殊: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職權中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等。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各級政府:報告權、匯總備案權、執行權、監督權、改變撤銷權;
特殊:鄉、民族鄉、鎮政府沒有“匯總備案權”、“改變撤銷權”。
2.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權、執行權、提案權、報告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編制權、組織和監督執行權;報告權;
2.各單位:編制權、上繳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根據預算法規定,國家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一)預算收入
1.按來源劃分:
(1)稅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3)專項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歸屬劃分:
(1)中央預算收入;
(2)地方預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二)預算支出
1.按照內容劃分:
(1)經濟建設支出;
(2)科教文衛體等事業發展支出;
(3)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4)國防支出
(5)各項補貼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主體劃分:
(1)中央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四個環節:編制、審批、執行、調整
(一)預算的編制
1.預算年度——財政年度
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
(1)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
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入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試預算編制(步驟由國務院制定)。
(1)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⑤上解上級的支出;
⑥下級上解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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