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應納稅額
(一)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無法依據賬簿資料確定應納稅額(多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不設置賬簿是指那些經營規模小,沒有建賬能力,而聘請財務會計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又有實際困難的,可報請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不設立賬簿,但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等。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納稅人有能力設置賬簿
但未設置賬簿的,當稅務機關難以根據掌握的材料計算其確切應稅數額的,稅務機關可采用核定稅額方式。例如:王某開了一家蛋糕廠,2004年5月初.王某購進面粉、食用油等原材料進行糕點生產,原材料價值總共5000元。為了提高商品質量,王某又花了2000元聘請了糕點師進行技術指導。年底,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王某本應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于是采用核定稅額方式核定其稅額。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對于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例3—2—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
A.有偷稅、騙稅前科的
B.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C.按規定應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D.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解析] BCD。納稅人沒有合法賬簿的(包括依法可以不設置賬簿、依法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雖然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而難以查賬的、擅自銷毀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種情形),應當申報但經限期申報仍未進行納稅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屬于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多選)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針對關聯方企業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否則,因此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四)未取得營業執照
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得單位或者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五)兩種核定征收方式: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定額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六)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其中,應稅所得率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例3—2—2】甲企業為小型玩具企業。自行申報2007年度的收入總額100萬元,應扣除的成本費用合計為120萬元,全年虧損20萬元。經稅務機關核查。該企業雖然設置了賬簿,但是賬目混亂,收入憑證丟失,無法進行核查。但其發生的成本費用較真實。假定對該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為20%。試計算測、型企業2007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解析]應綱稅所得額。120÷(1—20%)×20%=30(萬元)
2007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 × 2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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