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一、會計與會計法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工作。
會計在處理各種經濟業務關系必須有一些具有約束力的規范,這些規范包括:1、道德的規范;2、單位內部規范;3、行業組織規范;4、國家的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簡稱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簡稱注冊會計師法)是我國最高層次的會計法律規范,是會計法律規范體系中權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是會計工作的最高準繩和根本大法。
二、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按照法律的構成、制訂機關和效力的不同,我國的法律體系常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法律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國家制定發布或認定的法律規范。
狹義的法律指有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法律規范。
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國務院制定、經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規范。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經國務院各管理部門首長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規范。規范性文件由國務院主管部門以部門文件形式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即地方性法規。
就法律定位而言,會計法律制度是財經法規的組成部分。按照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基本構成如下:
(一)會計法律
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法》調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在辦理會計事務中產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單位內部的會計事務管理關系、單位之間在辦理會計事務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單位與國家會計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之間在會計事務管理中產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等。《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2000年7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注冊會計師法》是我國中介行業的第一部法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注冊會計師考試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和業務范圍、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規范,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注冊會計師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會計行政法法規制定的依據是《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于會計基本法。
例: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2000年6月21日發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法律低于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等。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也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但必須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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