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劃分管理會計工作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包括會計工作管理組織形式、管理權限劃分、管理機構設置等內容。在《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中已對我國的會計管理體制作明確規定,形成了會計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單位會計管理各有側重、協調發展的會計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管理會計工作。”
統一領導: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并不排斥國家其他部門依法對會計作進行管理,如國家審計機關、證券監督機構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根據《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國務院財政部的“三定方案”,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有:
1.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是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一項基本的職能。
《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2.會計市場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加強對會計市場的管理,包括會計市場的準入管理、過程的監管和會計市場的退出管理三個方面。會計市場準入包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等。獲準進入會計市場后,這些機構和人員還應當持續符合相關的資格條件,并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當資格不再符合時,原審批機關應當撤回行政許可。此外,對會計出版市場、培訓市場、境外“洋資格”的管理等也屬于會計市場管理的范疇。財政部門對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擾亂會計秩序的行為,都有權加以管理、嚴格規范。
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我國已經基本形成階梯式的會計專業人才評價機制,包括初級、中級、高級會計人才評價機制的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培養評價等。
對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表彰獎勵也屬于會計人才評價的范疇。《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物質的獎勵。”為此,財政部制定了《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明確了評選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先進會計工作者表彰工作做到了經常化、制度化。
4.會計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主要是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
根據《會計法》有關規定,財政部組織實施對全國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并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單位或人員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有關規定,財政部組織實施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并依法對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財政部門對會計市場的監督,包括依法加強對會計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指導。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業自律是相對于行政管理的一種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行業自律是指行業協會根據會員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規則,并據此對各成員進行管理,以促進成員之間的公平競爭和行業的有序發展。會計行業自律管理制度是對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種有益的補充,有助于督促會計人員依法開展會計工作,樹立良好的行業風氣,促進行業的發展。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等。
1.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些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在單位會計工作管理中的權利和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財政部只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進行統一規定,如從事具體會計工作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擔任會計職務應當通過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考評,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在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會計人員取得相關資格或符合有關條件下,能否具體從事相關工作,由所在單位自行決定。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依法合理設置會計崗位,督促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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