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分為:單位內部監督、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保證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保證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和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范圍內進行。
2.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賬面資產與實存資產定期核對相符。
3.保證業務活動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保證資產和記錄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
4.保證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當的會計賬簿,使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5.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及時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一,經濟業務事項的辦理、記錄以及資產的維護保管等應該指派給不同的個人或者部門。
第二,辦理經濟業務事項各個步驟應該指派給不同的人員或者部門承擔。
第三,會計工作的責任應該劃分。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第一,單位的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范圍應該劃定。
第二,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人員和執行人員應該實行分離。
第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該有固定的程序。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進一步明確如下規定:
第一,財產清查的范圍;
第二,財產清查的期限;
第三,財產清查的組織程序。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按照這一要求,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進一步明確如下規定:
第一,單位的會計資料必須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單位內部必須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而且要保證其為發揮作用。
第三,結合本單位的經濟業務性質,對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四)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應該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一,單位負責人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強化守法意識。
第二,單位負責人要教育本單位所有的人員遵守和服從《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單位負責人要尊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善于聽取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單位負責人無論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利用自己的領導地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項,更不得以各種威脅的手段強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者通過利誘和收買會計人員與之通同作弊,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1.有權拒絕對通過作假手段制造出來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對于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而沒有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有權予以糾正。
3.拒絕來自任何方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任何要求。
4.在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的時候,發現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發現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5.拒絕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未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發現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的“小金庫”或者賬外經營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6.發現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不符,發現會計賬簿的記錄與本單位的實物、款項的實有數額不符,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不符,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不符,要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糾正,或者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
7.在編制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時候,對于非法干預產生的下列問題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制止。
(1)需要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
(2)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的事項沒有說明。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的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相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
8.有權制止來自任何方面隱匿和違反規定銷毀會計資料的要求和行為。
9.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保證會計賬簿記錄的真實、完整。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對本單位各項財物、款項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及時進行記錄、計算、反映和核對。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無權處理的,一經發現,就應當立即報請單位負責人處理,不得拖延,否則就會造成資產不實,也給追究責任、避免和挽回損失帶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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