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在對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中,財政部門有權進行普遍監督,分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首先是指設置會計賬簿必須規范,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其次,會計賬簿的設置,必須符合統一的原則,即進行會計核算。
最后,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指不得設置虛假的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一,檢查各單位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得到了反映。
第二,檢查各單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第三,檢查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
第四,檢查其他會計資料是否存在虛假。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一,檢查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完整。
第二,檢查會計憑證的審核、會計賬簿的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取得和使用。
第三,檢查資產、負責、所有者權益和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和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檢查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5.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方式
《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在對會計資料質量實施監督,需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支持時,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給予支持,這是一項法定義務。
(三)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其他形式
《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對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中,除財政部門以外,還包括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的監督。
1.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有關部門應當避免重復查賬
第一,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不能只檢查無結果。
第二,應當盡可能利用已有檢查結論,避免重復查賬。對已有檢查結論的,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組織重復性的檢查,以避免因重復查賬而加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擔,影響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四)對實施監督檢查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
《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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