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于2007年12月6日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應稅所得分別情況確定。
1.居民企業的應稅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境內、外的應稅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業的應稅所得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署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具體稅率區分下列幾種情況,分別為25%、20%、15%和10%。
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正常的一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實行25%的稅率。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的情況。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適用稅率為20%,現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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