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準予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在匯總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營利。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6.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②企業所得稅稅款;
③稅收滯納金;
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⑥贊助支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1.免征與減征優惠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從事50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3.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4.其他稅收優惠
(1)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須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4)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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