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預算組織的程序
預算組織程序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
(一)預算的編制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財政部負責部署。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
1.預算年度
我國國家預算年度采取的是公歷年制。《預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項活動主體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地編制預算。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1)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1)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4)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5)上解上級的支出;(6)下級上解的收入。
4.預算草案初步審查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二)預算的審查和批復
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四)預算的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五)決算
決算是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是預算管理的最終環節。
(六)預決算的監督
1.權力機關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2.各級政府的監督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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