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稅務管理 |
第 4 頁:二、稅款征收 |
第 5 頁:三、法律責任 |
4、發票的領購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補充: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單位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市、縣的,應當分別使用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的發票。
租柜、租店經營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使用出租單位的發票。所需發票,按照規定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5、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6、發票的保管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7、法律責任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對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注意: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
(1)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即納稅人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如網上申報。以收到時間為準
3、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有關證件、資料:
4、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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