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征
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征、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未明確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只是在其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后,按照犯罪情節、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并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圍內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所謂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果行為人為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及其他非法目的,實施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及標準等與前同。
五、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所謂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謂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謂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所謂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幾個犯罪人有共同故意,即幾個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同時,幾個犯罪人都認識到自己和其他行為人在共同進行某一犯罪活動。第二,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在他們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圍繞共同的犯罪對象,實現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各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同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
因此,對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二)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一)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要求打擊報復者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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