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貴任
(一)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政府有關部門,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對玩忽職守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國家秘密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對泄露國家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八、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單位的經濟活動是一項綜合的經濟活動過程,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不僅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也會影響到其他單位的經濟活動和有關部門的管理活動。因此,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迸行處罰。
(一)有關法律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被審計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有權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商業銀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改正;商業銀行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商業銀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公司債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被調整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對于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保險公司向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對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定職權作出相應處罰。但是,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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