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分類
二、稅法及構成要素
(一)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1.稅法的概念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1)稅法的立法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機關+獲得授權的行政機關。
(2)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直接調整稅收分配關系。
2.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稅法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1)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于稅收實體法。
(2)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和外國稅法。
(1)國內稅法一般是按照屬人或屬地原則,規定一個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
(2)國際稅法是指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
(3)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3.按照稅法法律級次劃分,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稅收法律(狹義的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2)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
如《營業稅暫行條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
(3)稅收行政規章
包括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等)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稅收規章。
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如《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稽查規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房產稅實施細則》等。
(4)稅收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含本級)各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涉及稅務行政管理相對****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對征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