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和法律責任。
1.征稅人(“征稅”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
包括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
2.納稅義務人(納稅人,“納稅”主體),——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征稅對象(課稅對象)——納稅的客體,也就是對什么征稅。
每種稅都有其特定的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是區別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體現不同稅種征稅的基本界限。
4.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如:消費稅具體規定了煙、酒等l4個稅目。但不是所有的稅種都規定稅目。
5.稅率——指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金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納稅。如增值稅基本稅率17%等;營業稅基本稅率3%、5%等;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2)定額稅率,是按納稅對象的一定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的稅額,而不是規定納稅比例,也成為固定稅額。一般是用于從量征收的某些稅種、稅目。如:啤酒、黃酒、成品油等的消費稅。
(3)累進稅率,是指按照納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實行等級遞增的稅率。一般適用于對所得和財產征稅,如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①全額累進稅率——我國不采用
②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
③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
④超倍累進稅率
6.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課稅依據、課稅基數)——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
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稅種外,絕大多數的稅種都采取從價計征。
(1)從價計征。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如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作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大部分應稅消費品以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計稅金額=征稅對象的數量×計稅價格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征。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如屠宰稅以屠宰應稅牲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以噸數為計稅依據;汽油、柴油以升數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定額稅率)
(3)復合計征。既包括從量計征又包括計價從征。
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中的卷煙、白酒等。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7.納稅環節
具體被確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就是納稅環節。
8.納稅期限——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
9.減免稅
(1)目的:鼓勵和照顧
(2)減稅是對應納稅款少征收一部分稅款;
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
(3)兩種情況:一是稅法直接規定的長期減免稅項目;二是依法給予一定期限內的減免稅措施,期滿之后仍應按規定納稅。
另外,減免稅主要包括:
(1)稅基式減免
①起征點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達到開始征稅數額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則就其全部數額征稅。
②免征額
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免征額的部分不征稅,只就其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
(2)稅率式減免
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減免稅。包括低稅率、零稅率。
(3)稅額式減免
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等。
10.法律責任
(1)針對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違反稅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4)相關責任人包括納稅主體(納稅人)和征稅主體(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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