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在稅法規定的標準以下的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
1.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2.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不含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注意】(1)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銷售額要為不含稅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同類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據以計稅,如果沒有同類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價格,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六)增值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貨物發出的當天;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納稅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①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2)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人出口貨物——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退稅。
3.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該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1.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008年11月5日通過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舉例:A委托D幫他加工化妝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應該交消費稅。A應交稅給國家,但消費稅實行代收代繳。A要把加工費給D,同時D把A應交的消費稅一并交給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費來交增值稅。
2.消費稅的計稅方法
消費稅計稅方法主要有: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三種方式。
(二)消費稅納稅人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消費稅納稅人。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當征收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批發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當征收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也屬于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三)消費稅稅目與稅率
1.消費稅稅目
煙(包括卷煙、雪茄煙、煙絲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車、小汽車(包括乘用車、中輕型商客車等子目)、汽車輪胎、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費稅稅率
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1)比例稅率
(2)定額稅率:黃酒、啤酒、成品油
(3)復合稅率:卷煙、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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