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概念
1.概念: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用以摘記經濟業務活動的收付款憑證。
2.主管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3.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1)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
4.發票防偽專用品——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生產,并核發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許可證。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確定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發票的防偽專用品是指印制發票過程中,所使用的用于鑒別發票真偽的專用品,主要包括印刷發票用的有色或無色油墨,印刷發票用的水紋紙等。
5.發票的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
(二)發票的種類
1.劃分: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聯次:三聯(+抵扣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是固定的四聯;其他的發票可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適當增減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3.分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2)普通發票——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領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也可領用普通發票。
1)分類:
、傩袠I發票: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
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
、趯S冒l票: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印制具名普通發票。
2)對無固定經營場地、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需要發票的,到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3)①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②可要求①中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0000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專業發票——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專業發票是一種特殊種類的發票,但不套印發票監制章。
從發票記載的經濟內容來看收付款憑證分為三大類:
一是基于生產、經營性活動收付款項,證明資金所有權轉移的收付款憑證。
二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動收付款項的收付款憑證。
三是基于非經營性、非財政性收入的收付款憑證。
(三)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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