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1.稅收保全措施
(1)經(jīng)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jié)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3)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nèi)。稅務機關對于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4)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于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zhí)行
(1)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4)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內(nèi)。
(二)法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對于納稅主體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包括: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財產(chǎn);
(4)收繳未用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定所構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稅罪、抗稅罪、傷害罪、殺人罪、行賄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
3.稅務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jīng)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做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復議程序環(huán)節(jié):申請、受理、審理、決定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納稅人、代扣代繳人、納稅擔保人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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