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憑證。
按來源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單據)
1.基本要素
2.填制要求
內容真實、項目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
(1)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 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4)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5)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6)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怔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開局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開;
【例題5·單選題】單位在審核原始憑證時,發現外來原始憑證的金額有錯誤,應由( )。
A.接受憑證單位更正并加蓋公章
B.原出具憑證單位更正并加蓋公章
C.原出具憑證單位重開
D.經辦人員更正并報領導審批
【答案】C
(二)記賬憑證(傳票)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
的憑證。記賬憑證有不同的種類,按照記賬憑證的用途,可分為專用記賬憑證、通用記賬憑證;按照記賬憑證的填制辦法,可分為復式記賬憑證、單式記賬憑證和匯總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憑證的日期;(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3)經濟業務摘要;(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5)記賬符號;(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三)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
1.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4.對丟失原始憑證的處理。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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