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例題9·判斷題】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
【答案】√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區別:
注冊會計師審計 |
內部審計 | |
(1)審計內容和目標不同 |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 |
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開產評價 |
(2)遵循審計標準不同 |
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
內部審計準則 |
(3)審計方式不同 |
受托審計 |
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自覺進行 |
(4)審計職責和作用不同 |
對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 目標是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評價 |
審計結果只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只作為本部門、本單位改進經營管理的參考,不對外公開; 目標是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
(5)審計獨立性不同 |
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
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具有相對獨立性 |
(6)審計時間不同 |
定期審計,每年或每半年審計一次 |
定期或不定期,時間安排靈活 |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補充】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1)設計會計制度;
(2)擔任會計顧問;
(3)代理納稅申報;
(4)代理記賬;
(5)辦理投資評估、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
(6)提供會計咨詢、稅務咨詢和管理咨詢;
(7)代理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協助擬訂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8)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9)其他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例題10·多選題】注冊會計師及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的審計業務有( )。
A.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B.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C.辦理企業合并、分立的審計業務
D.辦理企業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
【答案】ABCD
(四)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責任
1.如實提供會計資料
《會計法》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2.不得干擾獨立審計
(1)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審計責任)。
(2)《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例題11·判斷題】某國有企業因經營業績滑坡,無法實現當年利潤目標,單位負責人對財務負責人說“我們一定要實現今年的利潤目標,既然會計師事務所是我們出錢請的,要他們按我們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 )
【答案】×
(五)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打亂順序)
1.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3個明知……而不予指明,1個明知……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1)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2.責任劃分(一般來說)
(1)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對整個事務所的工作成果和各個審計項目形成的審計結論負有直接責任;
(2)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工作程序和形成審計報告負有直接責任;
(3)注冊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都對自己負責的具體審計項目或審計領域的工作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3.責任類型
(1)行政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法律、執業標準或其他規章制度,而必須承擔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合同導致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類:對委托人有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對銀行、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等第三者所負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重大過失、舞弊行為違反了刑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托人示意作不實或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本節重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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