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
會計人員——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1.三個層次:
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在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
2.是否設置會計機構考慮如下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
(1)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證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制度;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五)代理記賬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政府的財政部門
(六)法律責任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縣級以上政府的財政部門處罰。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概念―――中層領導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會計主管人員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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