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業匯票
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商業匯票出票人的資格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l)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3)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l)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商業匯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5.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沒有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1.承兌的程序
(l)提示承兌。
商業匯票提示承兌的期限
匯票類型 | 承兌類型 | 提示承兌的期限 | 不按期承兌的后果 |
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 | 無需提示承兌匯票 | 見票即付 | 無 |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可以提示承兌匯票 | 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必須提示承兌匯票 |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一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在:(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規定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1.背書的形式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背書連續
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法定禁止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種情形下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2.保證的格式
票據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票據保證記載的事項
記載事項 | 記載內容 |
絕對記載事項 | 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1)被保證人名稱。如果未記載該事項,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2)保證日期,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
(3)保證人的住所,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可以推定為保證人的營業場所或住所 | |
不得記載事項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如果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證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保證責任 |
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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