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種類
信用卡的分類
分類標準 | 類型 | 特點 |
按照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 | 貸記卡 | 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費、期限內還款可免息、卡內存款不計付利息等特點 |
準貸記卡 | 是指持卡人必須先按照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備用金,當備用金余額不足支付時,可以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信用卡的申領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銀行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
2.信用卡的銷戶
持卡人在還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銷戶:(l)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賬戶2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四、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結存資金的,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現金。
2.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3.發卡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4.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此外,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5.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
7.發卡銀行對于貸記卡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2)最低還款額待遇。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8.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1)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五、匯兌
(一)匯兌分類
匯兌可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
2.申請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1)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2)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3)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4)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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