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收征管
稅收征管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等環節。
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
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變更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需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管理的主體是稅務機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一)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
3.專業發票
專業發票可分為手寫發票、電腦發票和定額發票三種。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開具發票必須做到: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其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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