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
1.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并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管理
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實行開戶核準制。
(三)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處罰
不論是存款人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還是銀行違反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都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處罰,開戶銀行并不擁有處罰權
(四)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區分非經營性存款人和經營性存款人的處罰。
對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的罰款金額都是1千元;
對經營性的存款人的罰款金額有3種:
(1)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3)1000元的罰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二)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過程中)
1.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2.其余給予警告,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結1】
核準類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4)QFII專用存款賬戶
備案類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3)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
(4)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總結2】
基本存款賬 戶 | 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 | 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
一般存款賬戶 | 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 | 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
專用存款賬戶 | 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 |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備用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 |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 | 用于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款項 |
臨時存款賬戶 | 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 | 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 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 |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 在其注冊地或住所地行政區域之外(跨省、市、縣)開立 |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 (3)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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