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1.區別:
(1)獨立性不同
(2)審計標準不同
(3)職責和作用不同
注冊會計師審計 | 內部審計 | |
獨立性不同 |
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
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具有相對獨立性 |
標準不同 |
國家法律法規與具有高度公眾性的審計行業規范 |
以本單位經營目標、控制要求、規章制度為標準 |
職責和作用不同 |
對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 |
審計結果只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只作為本部門、本單位改進經營管理的參考,不對外公開; |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1)設計會計制度;
(2)擔任會計顧問;
(3)代理納稅申報;
(4)代理記賬;
(5)辦理投資評估、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
(6)提供會計咨詢、稅務咨詢和管理咨詢;
(7)代理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協助擬訂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8)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9)其他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3.《會計法》對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的規范:
(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地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
(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本節重點把握:
1.會計監督分為幾個層次,每個層次具體包括內容;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重點;
3.每個層次的監督主體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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