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我國現行主要稅種概述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
(一)征稅范圍
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3.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的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4.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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