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和納稅人
1.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
2.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均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重點提示】注意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劃分標準。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重點)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權益性投資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釋】“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重點提示】注意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征稅對象的不同。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另外,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1.收入總額是指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等。
2.不征稅收入是指國家為了扶持和鼓勵某些特殊的納稅人和特定的項目,或者避免因征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對企業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稅或免稅的特殊政策,以減輕企業的負擔,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3.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重點提示】注意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區別。
4.準予扣除的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即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如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等。
【重點提示】注意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得扣除。
(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5.不得扣除的項目
下列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6.虧損彌補。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納稅申報。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依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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