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法及構成要素
(一)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1.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的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稅收與稅法的關系——存在密切的聯系。
(二)稅法的分類
1.按功能作用的不同——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就屬于實體法。稅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2.按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3.按稅法法律級次劃分——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行政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稅收法律(狹義的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2)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稅收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3)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的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復、意見、函等文件形式。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11項)——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稅人(征稅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稅務機關、地方財政機關和海關。
2.納稅義務人(納稅人,納稅主體)——單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個人所得稅),是納稅義務的承擔者。
3.征稅對象(征稅客體)——征納稅主體所指向的對象。是稅種之間相互區別的重要標志。
4.稅目——納稅對象的具體化,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規定稅目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征稅的具體范圍和對不同的征稅項目加以區分,從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5.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
稅率是應征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征稅額的依據,反映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稅收政策,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多少和納稅人負擔的輕重,關系到各稅種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經濟利益,是稅法構成內容的核心部分。
我國現行使用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累進稅率等。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數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納稅。如增值稅基本稅率17%等。
(2)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它是當征稅對象為實物時使用的稅率,是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即對一定數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數額的稅款。通常對那些價格穩定、質量和規格標準比較統一的商品征稅,例如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
(3)累進稅率,是隨著征稅對象數量的增加所負擔的稅率也隨之增加的一種稅率。即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對不同等級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一般適用于對所得和財產征稅,如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累進稅率又可分為:
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對稱,全部課稅對象數額都按其與之適應的最高一級征稅比例計稅的一種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率累進稅率(原理基本同超額累進稅率,只是以征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劃分級次)和超倍累進稅率(以征稅對象數額相當于計稅基數的倍數為累進依據)。
【例題2·單選題】同一計稅依據,不論數額大小,只規定統一的法定比例的稅率,被稱為( )。
A.比例稅率
B.定額稅率
C.累進稅率
D.法定稅率
【答案】A
6.計稅依據(課稅依據、課稅基數)——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
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量的表現。計稅依據的數額同稅額成正比,計稅依據的數額越多,應納稅額也越多。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三種類型:
(1)從價計征,以征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作為計稅依據。
(2)從量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該項實物量以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重量、體積、面積等)計算。
(3)復合計征指既根據征稅對象的實物量又根據其價值量征稅。
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稅種外,絕大多數的稅種都采取從價計征。
7.納稅環節。
(1)一次課征制:稅種納稅環節單一,如消費稅。
(2)多次課征制:稅種需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個環節征稅,如增值稅。
8.納稅期限——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期限。納稅期限基本上分為兩種: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
9.納稅地點。
主要是指根據各個稅種納稅對象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對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納稅地點。如增值稅、營業稅及各種企業所得稅等,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0.減免稅——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別規定。
(1)減稅和免稅。減稅是對應征稅款減征一部分;免稅是對應征稅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
(3)免征額。免征額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當課稅對象小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都不予征稅;當課稅對象大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起征點制度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免征額制度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11.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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