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
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稅總局頒布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指對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按消費流轉額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二)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具體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三)消費稅的稅目與稅率
1.消費稅的稅目——共14個,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征收消費稅的稅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類:
1.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 | 煙、酒及酒精、鞭炮與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 |
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 | 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 |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 | 成品油等 |
5.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 | 汽車輪胎等 |
2.消費稅的稅率
比例稅率 | 多數適用 |
定額稅率 | 成品油稅目和甲類、乙類啤酒、黃酒等子目 |
復合稅率(同時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 甲類、乙類卷煙和白酒 |
【例題9·單選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是( )。
A.汽車輪胎
B.游艇
C.高檔手機
D.高爾夫球及球具
【答案】C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
1.從價定率征收——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為基數×比例稅率=應納稅額。
2.從量定額征收——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單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單位稅額=應納稅額。消費稅稅額不會隨應稅消費品的價格變化而變化,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適用于價格變化較小、批量較大的應稅消費品。
3.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以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采用復合征收方法的應稅消費品一般較少,我國目前只對煙和白酒采用復合征收方法。
【例題10·計算分析題】A化妝品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4月10日,向當地一家大型商場銷售一批化妝品,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40萬元,增值稅稅額6.8萬元。計算A公司上述業務應繳納的消費稅額。
【答案】化妝品適用消費稅率為30%,化妝品的應稅銷售額為40萬元,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40×30%=12(萬元)。
銷售額的確定還需注意: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4.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應稅消費品若是用外購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出來的,在對這些連續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征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例題11·多選題】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對部分應稅消費品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下列各項中。屬于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消費品有( )。
A.卷煙
B.煙絲
C.糧食白酒
D.薯類白酒
【答案】ACD
【舉例3-8】2011年3月,某卷煙廠從甲企業購進煙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萬元;使用60%用于生產A牌卷煙(甲類卷煙);本月銷售A牌卷煙80箱(標準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萬元。已知: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為56%加150元/標準箱、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當月該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為多少萬元?
卷煙的消費稅實行復合計征,外購已稅煙絲連續生產卷煙的,已納消費稅可以扣除。當月該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400×56%+150×80÷10000-50×30%×60%=216.2(萬元)。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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