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財產清查的意義 |
第 2 頁:第二節財產清查的基本方法 |
第 3 頁:第三節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
第二節財產清查的基本方法
一、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
清查庫存現金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確定實有庫存現金的數額,然后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查明賬款是否相符以及盈虧情況。庫存現金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在清查過程中不能用不具法律效力的借條、收據充抵庫存現金(即不允許“白條抵充庫存”)。盤點后,應根據庫存現金盤點結果,編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并由盤點人員和出納人員簽章。“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兼有“盤存單”和“實存賬存對比表”的作用,是反映庫存現金實有數和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
銀行存款的清查是通過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以查明銀行存款的實有數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或一方記賬有錯誤;二是存在未達賬項。對于未達賬項,應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二、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
財產清查的一般方法是指清查財產的實存數量和金額的方法。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盤點法兩種。
(1)實地盤點法,是指在財產物資存放現場逐一清點數量或用計量儀器確定其實存數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容易清點或計量的財產物資,也適用于庫存現金等貨幣資金的清查。它適用范圍較廣,要求嚴格,數字準確可靠,清查質量高;但工作量大,要求事先按財產物資的實物形態進行科學的碼放。
(2)技術推算法,也稱“估堆法”,是指利用技術方法推算財產物資實存數的方法。主要針對大量成堆難以逐一清點的財產物資使用,例如露天存放的煤、礦石等的實存數量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在清查過程中,還要檢查財產物資的質量,了解其儲存、利用情況,以及在收發、保管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
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具體步驟是:在檢查本單位各項往來結算賬目正確、完整的基礎上,按每一個經濟往來單位填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聯,其中一聯送交對方單位核對賬目,另一聯作為回聯單。對方單位經過核對相符后,在回聯單上加蓋公章退回,表示已核對;如有數字不符,對方單位應在對賬單中注明情況退回本單位。本單位進一步查明原因,再行核對,將清查結果編制“往來款項清查報告單”并填入各項債權、債務的余額;對于有爭執的款項以及無法收回的款項,應在報告單上詳細列明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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