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九】會計從業資格
1、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上崗制度:要求從業人員擁有從業資格證書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試制度;
3、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上崗注冊登記制度;
4、每年參加后續教育制度;
5、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6、會計從業資格禁考禁入規定。
①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鍵點】:犯罪而且與會計職務要求相關;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符合前面條件的基礎上才是終生禁入
②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鍵點】:雖然被吊證但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是5年。
7、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8、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4)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9、其他關于會計人員的規定問題:
①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具體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問題十】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是會計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交接范圍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監交規定及責任界定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4)接管人員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4、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