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現金管理 |
第 3 頁: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
第 4 頁: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
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特點:1.辦理人民幣業務
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
3.是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沒有數量限制,但不得辦理現金收支)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臨時機構、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證開立的除外)、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三)守法合規原則 記:存款人在同一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后重新開立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存款人的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及其他信息資料發生變化或改變):5個工作日申請、通知
銀行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5個工作日(開戶后一年內不發生任何業務的,銀行通知后30日內到銀行辦理)
五、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 1.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 2.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企業法人2.非法人企業3.機關、事業單位4.團級(含)以上軍對、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5.社會團體6.民辦非企業組織7.一定常設機關8.外國駐華機構9.個體工商戶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12.其他組織 (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程序:銀行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兩個工作日內批復
六、一般存款賬戶
(一)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只存不取)
(二)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無數量限制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程序:5個工作日內向中行備案,自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七、專用存款賬戶
(一)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用于特定用途資金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賬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支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1)基本建設資金(2)更新改造資金(3)財政預算外資金(4)糧、棉、油手收購資金(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6)期貨交易保證金(7)信托基金(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會保障基金(13)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14)團、黨、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程序: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要經過中行審核;其他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行備案,自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八、臨時存款賬戶
(一)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 設立臨時機構(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3)注冊驗資(4)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等
(三)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程序:審核(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賬戶除外)
(四)臨時存款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注冊驗資的臨時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開立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三)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單位付個人每筆超過5萬元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
2.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轉賬結算。
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三)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二)銀行的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賬戶撤銷后10年;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1.有以下行為
(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警告并處1萬到3萬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2.有以下行為:(1)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警告并處5000元到3萬的罰款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給予警告并處于1000元罰款
4.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警告并處1萬到3萬的罰款
(二)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1.開立過程:1)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明知或應知識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警告并處以5萬到30萬的罰款
2.使用過程:警告并處以5000元到3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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