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4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7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9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14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四、會計賬簿的規定
(一)依法建賬的法律規定
《會計法》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1.“法”(判斷)
既包括《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
2.設置的會計賬簿種類和具體要求,要符合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統一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全面、系統、連續、分類地記錄和核算的簿記。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單位要依附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4類:
(1)總賬——訂本賬
(2)明細賬——活頁賬
(3)日記賬——定本賬
(4)其他輔助賬簿(備查賬簿)
(二)登記會計賬簿的規定
1.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1)依據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基本的會計記賬規則;
(2)依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環節。
2.按照記賬規則登記會計賬簿
(1)各種賬簿要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2)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更正方法進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劃線更正法、補充登記法、紅字沖正法三種方法。更正處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蓋章,以明確責任。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禁止賬外設賬。
(三)賬目核對
賬目核對也稱對賬,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程序。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賬目核對要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1.賬實相符。賬實相符是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實有數核對相符的簡稱。
2.賬證相符。賬證相符時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有關內容核對相符的簡稱。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其相應的會計憑證記錄(包括時間、編號、內容、金額、記賬方向等)逐項核對,檢查是否一致。
3.賬賬相符。賬賬相符是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核對相符的簡稱。
(1)總賬各賬戶之間的核對;
(2)總賬與明細賬之間的核對;
(3)總賬與日記賬之間的核對;
(4)會計機構的財產物資賬與保管部門、使用部門的有關財產物資明細賬之間的核對。
4.賬表相符。賬表相符是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有關內容核對相符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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