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4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7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9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14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劃分會計工作管理權限的制度。
三方面: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總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會計法》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分級管理。
(一)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計法》第八條)
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2.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二)會計市場管理
1.會計市場準入管理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我國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2.會計市場的運行管理
從事社會審計的人員必須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考試成績合格并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才可以申請成為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3.會計市場的退出管理
(1)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取得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代理記賬機構和人員應持續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不符合相應條件時,原審批機關可以撤回行政許可。
(4)發生違反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行為的,財政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執業資格,強制其退出會計市場。
(三)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我國的會計專業人才評價方式,包括初級、中級、高級會計人才評價機制和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培養、評價等。
(四)會計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體:財政部門
監督檢查的內容:
【例1-2】
考察《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根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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