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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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
第 8 頁:第三節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1.集中采購目錄;
2.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3.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 采購人
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一般具有兩個重要特征:
(1)采購人是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從籌劃、決策到實施,都必須在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范內進行。
(二)供應商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而依法擁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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