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票據的概念
1.概念
狹義的票據,是指票據法上的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法上的票據具有以下特點:
(1)票據是無因證券
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即應無條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而不問票據取得的原因是否無或有瑕疵。票據權利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證明給付原因,票據債務人也不得因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
(2)票據是要式證券
法律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簽發相關票據,否則即不受法律保護。
(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
(4)票據是設權證券
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權利與票據融為一體。
(5)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是一種可轉讓的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故其必須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
2.票據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屬于票據原始功能。用票據作為金錢代用物進行支付,省時安全準確。
(2)信用功能
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比如,甲公司購買乙公司貨物,甲公司暫時款項不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公司。此時,甲公司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使用。
(3)結算功能
屬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資功能
我國銀行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實際上體現了銀行向需要資金的單位提供融資的功能。
(二)票據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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