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
(一)開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變更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需要對原登記內容進行更改,而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其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和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領用、保存情況。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后辦理復業登記。
【重點提示】注意停業復業登記只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
(四)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需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遇納稅人已經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當在遷移通知書上注明。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該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生產、經營范圍及擁有的財產等情況,認定錄入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
【解釋】1.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列支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2.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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