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財產清查 |
第 2 頁:第二節 財產清查的方法 |
第 3 頁:第三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
第七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2.按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
3.全面清查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了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 (2)單位撤銷、分立、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 (3)中外合資、國內聯營; (4)開展清產核資; (5)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
4.局部清查:(1)清查的主要對象是流動性較大的財產,如現金、材料、在產品和產品、債權債務。(2)需進行局部清查的情況a.對于現金應由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時點清,做到日清月結;b.對于銀行存款和銀行借款,應由出納員每月同銀行核對一次; c.對于材料、在產品和產成品除年度清查外,應有計劃地每月重點抽查,對于貴重的財產物資,應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d.對于債權債務,應在年度內至少核對一至二次,有問題應及時核對,及時解決。
5.按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這種清查的對象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在于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正確,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結賬時進行。
(2)不定期清查:其清查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更換出納員時對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所進行的清查等等。目的在于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6.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