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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結算概述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結算概述
1.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法》上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2.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債權證券和金錢證券
(2)票據是設權證券
(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最初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債務抵銷功能)
(5)融資功能(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
3.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4.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無付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5.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提示】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②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⑤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6.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則票據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一——不記載則按法律規定執行
任意記載事項一一不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則產生票據效力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一記不記載都不產生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7.票據喪失的補救
(1)掛失止付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公示催告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普通訴訟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1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例題18•多選題】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包括( )。
A.銀行匯票
B.股票
C.商業匯票
D.支票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種類。股票屬于證券,不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從2007年7月8日起,支票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互通使用。
支票沒有金額限制,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
【提示】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支票的種類
【提示】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劃線支票屬于普通支票的一種。
3.支票的出票
表2—6 支票的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
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提示】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包括:
①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時。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4.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支票的出票日實質上就是到期日,支票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El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 E1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例題l9•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記載事項可以授權補記的有( )。
A.付款人名稱
B.收款人名稱
C.出票日期
D.金額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支票上可以授權補記的事項。根據規定,支票上有兩項事項是可以授權補記的: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①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③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提示】注意是“付款時”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而不是“出票時”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
④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⑤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⑥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例題20•單選題】2012年4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15000元的支票,B公司2012年4月26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A公司在其開戶銀行處實有的銀行存款余額為5000元。對A公司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銀行應處的罰款數額為( )元。
A.1000
B.500
C.750
D.300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對空頭支票的處罰。存款人簽發空頭支票,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罰款。票面金額l5000×5%=750(元)<1000元,所以答案是A。
(2)兌付支票的要求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③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④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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