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行政復議概念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對前述“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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